2009年4月25日 星期六

我們不要殘缺式的「租稅公平」

工商時報  2009.04.12

社論-我們不要殘缺式的「租稅公平」

本報訊

     立法院日前初審通過所得稅率調降案,將現行綜所稅前三個級距的稅率6%、13%與21%,各調降1個百分點,且將行政院版本稅率5%的課稅級距上限41萬元,加碼調高為50萬元。初步估計,大約有380萬戶家庭可受惠,每戶減少4千元至3萬元的租稅負擔。財政部長李述德說這項綜所稅調降案,不但有助於提高民眾的消費力,以活絡經濟,更可以促進租稅公平,減輕中低所得者的租稅負擔。如果前者是對的,那為何在野黨主張以減稅刺激消費時,行政院卻大加駁斥而採行發放消費券;至於後者,則根本是個殘缺式的租稅改革,我們不要這種「假公平」。

     其實,這次行政院提出的綜所稅稅率調降案,乃係賦改會為因應促產條例租稅減免落日所擬定的所得稅改革措施中的一部分。行政院的方案構想是,今年底促產條例到期後,除保留研發、人才培育、營運總部及物流中心等四項功能性租稅減免外,其餘租稅優惠項目皆予以取消,同時並將營所稅稅率調降為20%。至於綜所稅的改革,則是因為遺贈稅稅率大幅調降為10%後,行政院顧及社會輿論對租稅不公的批評,故想藉用綜所稅各項扣除額的提高以及低級距稅率的調降二者,來彌補民眾心中對遺贈稅改革的疑慮與不滿。因此,今年的綜所稅已提前將標準、薪資、殘障及教育等扣除額調高,這次的稅率調降乃係此「補救性」綜所稅改革方案中的另一環。

     姑且不論遺贈稅調降稅率所造成的公平流失可否因所得稅的局部改革而挽回,更令我們質疑的毋寧是政府稅改理念與邏輯的不合理。行政院先將遺贈稅降低,大幅減輕有錢人的稅負,加深租稅的不公後,再以此不公為理由,進一步調降窮人的所得稅,試圖重塑二者間的稅負「公平」。這種先輕課富人,而後「被迫」再輕課窮人的做法,對窮人而言,不但是一種「嗟來之食」的侮辱,更違背了「量能課稅」的基本原則。由此可見,行政院從來沒有站在租稅公平的角度為綜所稅的改革提出全盤性的規劃,綜所稅的稅率調降或扣除額提高,充其量只是其附屬的政策工具而已。

     我國綜所稅課稅所得中百分之70以上為薪資所得,可見非薪資所得之稅基流失情形非常嚴重,包括土地交易所得、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海外所得、保險給付及利息所得等。雖然在累進稅率結構下,高所得者的有效稅率的確高於低所得者,呈現出稅負累進的效果,但只限制在課稅所得的範圍內,真正被課以重稅的「高所得者」其實大多是「高薪資所得者」,對於不以薪資為主的高所得者,現行稅制根本難以發揮累進課稅的功能。換言之,當前綜所稅最大的不公乃係稅基被嚴重的侵蝕,該課稅的所得未課稅,而非稅率高低的問題,調降低級距稅率只是一種鴕鳥式的自欺行為,無助於稅制公平的真正改善。主管當局沒有魄力,立法院缺乏專業,大家合力演了一場「假戲」,把社會大眾當成愚弄的對象,更可悲的是民眾可能還會錯誤的給予掌聲,難怪李部長要一直強調調降稅率有高達380萬戶家庭可以受惠了。

     為舒緩稅基破壞造成的不公,我國在民國96年開始即實施最低稅負制,以做為所得稅制未根本改革前之權宜措施。可惜因為個人免稅額600萬元訂的太高,致使實施以來成效未如預期,對租稅公平的提升亦未見彰顯。政府如果真的有心增進所得稅制的公平,在調降低級距稅率或提高級距上限金額時,亦應併同將最低稅負制的免稅額大幅調降至400萬元甚或更低,限縮高所得者享受的租稅優惠,擴大稅基,充裕稅收,進而為未來普遍調降所得稅率做好準備。不此之圖,我國所得稅制的公平理念將永遠沒有實現的可能。

     如果政府基於租稅競爭的考量,不敢重課高所得者,那就應將綜所稅的改革放在稅制結構調整的高度上,重新做更完整與全面的規劃。趕緊建立與強化我國的特種銷售稅制,用以彌補綜所稅重分配功能的流失,維護整體稅制的公平。目前這種殘缺式的做法,民眾或許可能因一時不察而誤以為是政府的「德政」,但所有的不良後果終將為全民所承擔。我們認為,真正有為的政府絕對不會貿然行之。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追蹤者